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职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科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加强职业教育与其他类型教育的沟通和衔接,适应终身教育和学习化社会的需要,积极试行学分制,根据《江苏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我校《学分制施行方案》,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制和课程设置 (一)学制及修业年限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年制,获得本专业毕业证书的基本学制时限为5年,在此基础上,根据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具体情况,可提前1年或推后2年,印弹性修业年限为4—7年。 (二)课程设置 试行学分制的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基础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业课和相关实验、实习等实践教育课。其中基础文化课有:德育、体育健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无机化学、有机化学等。学生必须修读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2、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1)限选课:指根据各专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按照各专业业务范围、发展方向,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学生必须根据本专业的知识体系和自身实际,在本专业学分制实施性学计划规定的模块中选择修读某一模块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限选课的开设,体现了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自身发展要求的结合。 (2)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特 长和潜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 和特长自主选择修读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任意选修课的开设, 体现了学生自身发展的要求。 二、学分的设定、取得 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开设的每一门课程、每一个教学环节都对应一定学分。 2、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个学期分别计算学分。理论教学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周课时数计算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其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不满一学期的课程按课内总学时数除以1 8计算学分;单独计成绩的实验课以14课时为l学分;各种集中安排的实践课、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l周为1学分计算。学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3、学生参加校内开设的各类课程的学习,按有关规定取得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或及格及以上)者,经教务科审查确认后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4、经学校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竞赛、评比,受到表彰、获奖的学生,按下表规定奖励学分。 级别 等次 | 市级 | 省级 | 国家级 | 一等奖 | 3学分 | 4学分 | 5学分 | 二等奖 | 2学分 | 3学分 | 4学分 | 三等奖 | 1学分 | 2学分 | 3学分 |
5、学生通过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获得社会认可的等级证书,给予不同的奖励学分: 省 级:初级奖励1学分,中级奖励2学分,高级奖励3学分。 国家级:初级奖励2学分,中级奖励3学分,高级奖励4学分。 6、学生通过高一层次社会自考课程,可申请免修;无对应免修课程的给予每单科2学分的奖励。通过同一层次的自考课程,亦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无对应免修课程的给予每单科l学分的奖励。 7、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为260学分。 三、学分绩点 1、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主要指标。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是: 等级 | 考试成绩 | 考查成绩 | 绩点 | A | 90—100 | 优 | 4 | B | 80—89 | 良 | 3 | C | 70—79 | 中 | 2 | D | 60—69 | 及格 | 1 | E | 60分以下 | 不及格 | 0 |
2、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是一种用于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习能力的单位。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选择学习进度、导师指导学生选课、学生参加各项评优的考核依据之一。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X该课程学分绩点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所修各课程学分绩点/∑学期所修课程学分 四、学分的管理 1、开设课程的学分和课程学分绩点由任课教师计算、确认,汇总后随学生成绩上报教务科。 2、学生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由班主任计算,在学期结束前报导师、教务稃和学生科,并将学生每门课的考核成绩和学分、本学期所取得的总学分、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3、经教务科认定后统一管理,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因故休学、重修,其学分可连续计算。学生以任何理由退学其学分不再另加计算。 五、教学管理 (一)选课与排课: l、学生在各专业室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的学分和不应低于24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 2、教务科在学期结束前6周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公布下个学期的课程计划,包括专业、年级、必修课、选修课、周学时数、学分数。导师在下达计划之日起一周内组织学生进行选课,选课必须填写《学生选课申请单》,由导师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科。教务科根据选课人数等情况确定开课科目,在放假前两周公布选修结果。由专业室根据开课科目,填写本专业学生的《学生选课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专业室、一份通知学生、一份送教务科备查)。学生申报批准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3、对于报名申请选修不足25人的课程可停开,导师通知并指导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4、编制综合课表时要尽量防止课程时间冲突,以免造成选课困难。 5、学生选定某一课程后,凭通知单按时到指定班级上课,并将通知单交主讲教师。学生应遵守有关规定和课堂纪律,完成作业,参加考试考核,总评成绩及格以上,即可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凡未办理手续自行听课者,不计学分。 (二)免修、免试、免听: 1、学生通过高一层次社会自考课程,经教务科审核,其内容与必修课相同或相近,凭有效的成绩证明和准考证,可申请免修、免试相应课程,经教务科批准后获得相应学分,成绩按1.IX折算。通过同一层次的自考课程,经教务科审核,其科目名称、内容与必修课相同或基本相同,凭有效的成绩证明和准考证,亦可申请免修、免试相应课程,经教务科批准后获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为自考成绩。 2、学生在修读某必修课的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相同科目、相同内容的课程,在学校统一考试之前已参加了国家承认的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且成绩合格,本人凭准考证和有效的成绩证明,可申请免试,经教务科批准后获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为自学成绩。 3、对于基础知识扎实、自学能力强、上学期各门课程平均在85分以上,且已修完某课程的先行课程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填写《免听课程申请单》,经教务科审查批准后,可免听该课程,在任课教师指导下完成实践环节合格,并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后,可参加学校统一考试,及格后获得该课程学分;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 4、免修、免试和免听课程,学生每学期最多两门。德育、体育健康、军训、劳动、实践课程不能免修。 (三)学分(学时)抵免: 转学(专业)的学生,在转入前必修科目已在原校(专业)修习及格者,凭原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包括课程名称、总学时数(理论与实验)、学分数、考核成绩(包括实验考核)等,经本人申请,专业室审核,教务科批准,可抵免学分,抵免原则如下: 1、科目名称、内容相同且学分(学时)数相同,可以抵免。 2、科目名称相近,但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学分(学时)数相同,可以抵免。 3、科目名称、内容相同(科目名称相近,但内容相同或相近)而学分(学时)数不同者,其处理原则如下: (1)原科目的学分(学时)数较转入后多者,以我校的学分(学时)数登记。 (2)原科目的学分(学时)数较转入后少者,可选择补修该科目或修习与该科同性质或内容相近的科目,以补足学分(学时)数。 4、在原校(专业)修习及格的科目与相应的学分,并非我校(专业)的必修课,以任选科目学分(学时)数计入,并以本专业的任选课总学分(学时)为限。 (四)成绩考核: 1、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必须经考核评定成绩,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采取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任课教师应严格提问、练习、实验、随堂测验、上课纪律、考勤等日常教学环节.综合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及格,经任课教师确认,教务科审核,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学生未获准免听或未办免听手续,在一学期中一门课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科目的考核,必须重修。 2.有作业、大作业、课程设计、实习、实验等的课程,要求学生必须按时上交作业(设计报告、实习报告、实验报告),方可记入平时成绩。完成作业较差者扣其平时成绩,完成作业不好者令其补做;作业上交数少于三分之二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3、考试课程期末由学校统一组织考试,无实验课的课程和实验单独计成绩的课程,学期成绩以平时成绩占30%,期末占70%计算;有实验但不单独计分的课程以平时占20%,实验占10%,期末占70%计算学期成绩。考查课程学校不统一组织考试,由任课教师组织进行,以平时占40%,期末占60%计入课程学期成绩,有实验的课程以实验占10%计入平时成绩,并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在计算平均分时,考查成绩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换算。 4、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一些有条件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 5、一些难度较大、有相当部分学生难以达到统一要求的基础课和少数专业课,采用A、B两种教学要求和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考核合格者,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的80%.B类考核合格者对外公布成绩采用以下公式换算: 公布成绩-60+(X-60)×0.5 (X为B类考核成绩) 6、实践课程的考核规定为: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否则,必须重修。 7、单独计分的实验、实习等成绩应结合平时和现场考核综合评定其成绩,合格获得相应学分;否则,必须重修。 8、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由任课教师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五)主辅修: 1、学生在规定的修习期间内,根据专业模块要求修满规定学分, 取得该专业的毕业证书,即主修专业毕业。 2、学生学有余力,其主修专业主干课程学习成绩均在8 0分以上或学习成绩列居班级前20%者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并缴纳相应费用。 3、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在辅修期间内修习第二专业所有必修课课程时,其主专业已修完的相同必修课程可顶替相应学分;其所取得的其他课程的学分以任选课学分计入辅修,但以第二专业规定的任选课总学分为限。达到规定毕业学分,即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4、修读双专业的学生,如自己申请中止其第二专业的学习,原已修读的第二专业课程取得的学分可作为第一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5、转学(专业)的同学,在修业年限内必修科目中已在原校或愿专业修完并取得学分的,凭成绩证明,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给予顶替,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者,即取得相应专业毕业资格,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六、学籍管理 (一)补考、缓考、重修、学业警告、重读: 1、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但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零。补考不合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有补考资格但未补考而直接重修的,重修后仍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2、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允许重修或改选修其它任选课。 3、学生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0分,且不给补考机会,视其态度确定是否同意重修。 4、因病且有医院证明申请缓考者,经教务科审查批准可以缓考考不及格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5、学生补考后不及格科目学分数(含重修科目学分)达该生在该学年应修总学分数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不及格科目过多重修有困难者,留下一年级重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给予免修并承认学分。 6、重修相同科目人数超过25人以上的,可临时组班在课外时间安排上课。重修相同科目人数较少的,条件允许经教务科批准可随斑附读,或按课程分成小组以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7、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学分及以上者,学校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8、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重读。 9、学生在二年级结束时,累计取得的学分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重读。 10、.对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实习前审查毕业实习资格。凡累计有12学分(或三门课程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重读。 1l、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合格的课程(含实践课),给予免修并承认学分。 12.学生补考、重修或重读时须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二)毕业: 具备下列条件者准予毕业 l、学生每学期结束时进行一次小结,由班主任作出评语,毕业时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劳动态度、健康状况等方面,并作出评语,评定结果合格者。 2、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取得必修课学分,实践考核合格,达到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者。 (三)弹性学制: 1、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提前修满毕业规定的总学分,并满足上述毕业条件的学生,即取得毕业资格,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选修第二专业、提前就业或参加社会实践和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考试等,也可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提前毕业。 2、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没有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经学校批准后,可在校继续学习并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延长期累积一般不超过二年。 3、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已修完主修专业的全部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并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八年。 4、在规定年限内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年满18周岁,在其它方面表现优良,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停学习,先创业、就业。创业、就业一段时间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校继续学习,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在规定的弹性学年时限内修满毕业规定的总学分,获得毕业资格,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四)结业和肄业: 1、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三年内,由本人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补满最低毕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间起算起。 2、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但已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五)休学: l、学生在学习期间,可以因病或参加工作申请休学,已取得的学分予以保留,待复学后可以累加,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2、学生休学期满经本人申请,学生科批准,教务科备案后方可复学。 (六)退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勒令其退学: 1、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2、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3、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者。 4、-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累积旷课超过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5、符合省教委学籍管理规定有关退学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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