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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室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工作室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工作室科研经费的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成果推广或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科研经费根据其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三类。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非营利性)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经费。

  工作室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开支(也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及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列支的费用)。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有效地使用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委)、厅(局)各类计划(基金)项目,分为国家级、部省级、厅局级及其他等四类。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科技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国家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部省级项目:指教育部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科技厅、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省科研计划管理部门资助的项目。厅局级项目:指省教育厅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资助的项目。  其他项目:由外单位承担、委托我校完成的上述各类项目。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违反规定或经费预算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没有经费管理办法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上机费、对外协作费、设备费、维修费、包装运输费、管理费、网络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劳务费、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测试费、鉴定验收费、咨询费、办公费用、学术交流费等有关费用。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制订经费预算表,经工作室审核后,报销有关费用。

  纵向科研项目在如期完成或提前完成的情况下,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六个月之内到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课题结余经费,可转入课题组进行的后续科研项目或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结转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计划任务书,由科研处审批立项,按新项目管理,并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委托项目,各类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委托测试以及利用学校的设备对外服务等项目。横向科研项目须签订科技合同。横向科研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使用和报销由工作室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涉及中介费、酬金、劳务费等无发票支出情况,应填写有关单据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只要利于课题的完成,并符合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的要求,原则上实报实销。

 横向科研经费可用于:(一)科研用消耗性材料、水电费、试剂药品、加工、运输(包括相关运输的费用)、包装等费用;(二)购置实验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如为对方购置仪器设备的,须在订立合同时附上拟采购的设备清单,采购完成后,须由对方在“科研项目代购设备验收单”上加盖单位公章,由科技处审核,计财处报销;(三)调研、差旅费、会务费、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项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人身保险费等;(四)跨部门、行业协作试验费、加工费、测试费等有关费用;五)中介业务费、成果评审费、奖励费、劳务费、接待费、交通费、燃料动力费、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三条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工作室审查,校财务处审核,并经相关校领导审核后报销。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来源于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数额为:一般项目经费为4000元,一般重点项目7000元,重点项目18000元。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数额确定后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分阶段使用。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不包括各种设备,如果研究过程中需要购买设备,按照学校固定资产(实验实训设备)方式申请购买。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不够使用不追加。校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1. 图书资料费:包括项目研究中购买相关的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2.项目研究所需要的差旅费用;3. 文具费;4. 计算机消耗材料费和机时费(包括网络使用费);5. 成果打印费、邮寄费;6、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7. 小型会议费: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专题研讨会、成果鉴定费用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监管

  项目承担者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按有关办法处理。

  科研经费的转拨须按所签订的科研合作合同,经工作室和财务处审批,并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字后实施。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工作室提供科研项目的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项目合作合同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工作室及时掌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动态情况,并负责向各拨款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和决算情况。分定期拨款的科研项目,在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时向所在单位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同时送交相应时间段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汇总后报送工作室。

                                                                                        药物制剂技术与设备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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